1.委托单位对结果如有异议,于《报告》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单位书面提出,同时附上《报告》原件及预付复检费。
2.委托单位办妥以上手续后,单位将尽快安排复检,不可重复性试验不进行复检。
3.委托单位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及来源的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4.单位仅对来样负责,结果仅反映对该样品的评价,结果的使用、使用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5.对送检样品中包含的任何已知的或潜在危害,如放射性、有毒或爆炸性样品,应事先声明,否则后果由委托单位负责。
6.如委托单位需要单位外出采样,则委托单位应当确保采样场所不存在任何可能危及或影响单位采样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因素,否则,由此给采样人员和/或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工伤待遇、经济赔偿)由委托单位承担。
7.单位可以在完成《报告》后按规定处置送检样品。
8.委托单位应认真详细填写本协议书相关内容,由于填写不清造成报告修改,应支付修改报告费用。